会员服务
会费收取办法
安徽省公路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经2023年2月25日安徽省公路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管字〔2003〕1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管字〔2006〕321号)文件精神, 安徽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办法。
2.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3.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生效。
4.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报省科协、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5.按会员的性质,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2种类型,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100元/年,暂不收取。
(2)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理事单位:6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除以上标准外,本着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可以超额缴纳会费。
6.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
7.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本会团体会费,用于为团体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8.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9.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10.本会会费一律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11.本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会议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审查,接受监事的监督、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科协、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附则
12.本办法经安徽省公路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之日起执行。
13.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